摘要
〔案情介绍〕2009年7月,某县国税局对该县供电分公司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供电分公司随电费收取的集资费537万元、电权使用费653万元(以下简称“两费”)均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该两项费用属于随电力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于是,2009年7月26日,县国税局对供电分公司下达了补缴税款172.9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限其于2009年8月25日前缴纳.供电分公司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税务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国税局对其作出的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2期17-20,共4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