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个体工商户张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汽车修理并兼营汽车配件销售业务.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2009年1月至8月,每月营业额为6667元,月定额税200元;2009年9月至12月每月营业额为10000元,月定额税300元,定额税已全部缴清.2010年5月12日,某国税局稽查局派人对其2009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纳税人无账无制,询问其经营情况,张某称“生意不好,纳不起税了,每月的收入达不到3000元”.在修理厂,检查人员发现,等待修理的大小车辆有4辆,说明并不像纳税人说的那样“生意不好”.在办税服务大厅,检查人员获取了张某发票领用、缴销信息,决定从发票使用情况上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在发票仓库,检查人员从成千上万本旧票中,寻找张某缴销来的旧发票,共找出张某缴销的发票18本,查实其2009年1月至12月修理修配收入324873.20元(含税),应纳增值税9462.33元.因张某已缴定额税2800元,还应补缴增值税6662.33元.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2期22-23,共2页
Tax Pa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