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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税务赔偿案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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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2010年10月,某县国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王某未办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经该县国税局核定,其应纳税额为3000元.国税分局责令缴纳,王某拒不缴纳,国税局查封了其经营的全部商品,价值为5000元.王某在税务机关查封其商品的第三天,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就在税务机关准备解除查封时,发现贴有封条的库房门已被打开,存货不翼而飞,税务机关承诺给予赔偿.王某认为税务机关不仅应赔偿货物损失,还应赔偿未营业造成的损失.税务机关认为,查封货物是管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故决定对其营业损失不予赔偿.王某不服,遂向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作者 区海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2期29-30,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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