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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的开发产品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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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以及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清算的,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对剩余未销售的房产在以后销售时,应当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对剩余未销售的开发产品使用一年后再销售,又当如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作者 李程奎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2期54-55,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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