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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毁损报废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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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是否意味着企业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而损失的存货均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 纪宏奎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3期36-36,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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