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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代为承担的税收应当组成营业税计税价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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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A公司拥有的工业厂房长期闲置(土地属于政府无偿划拨),因无法清偿银行债务,该长期闲置的工业厂房被银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机构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前特别说明:拍卖标的过户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受方承担.该不动产最终由B房地产开发公司中标,成交价为1000万元.另外,B公司缴纳拍卖佣金50万元.又由于该宗土地为无偿划拨用地,应向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2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A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率为:营业税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印花税为万分之五、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5%,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即A公司销售不动产的综合税负率为15.075%.请问,营业税及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作者 顾冲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3期78-80,共3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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