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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利息未支付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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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作者 周晓光
机构地区 德志祥有限公司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4期30-30,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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