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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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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的规定,财企〔2001〕251号文件自2008年1月31日起停止执行.2008年度所得税税前如何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作者 熊林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4期44-44,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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