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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产成品报废是否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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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作者 龚苗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4期57-57,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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