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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钢材用于自建厂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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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作者 李刚
机构地区 某钢铁生产公司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5期47-47,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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