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污水处理厂销售“再生水”是否缴纳增值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你提出的处理后的污水属于再生水,这种水虽然经过处理,但不能饮用,只能作为人们生产生活的其他非饮用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规定,对销售自产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且不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作者 李强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6期63-63,共1页 Tax Pay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