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合作开发分回的商品房是否缴纳契税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第一条规定:“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作者 任永华
机构地区 强顺有限公司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7期23-23,共1页 Tax Pay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