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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到的工程款是否也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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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7期82-83,共2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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