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源泉扣缴义务是发生在支付时还是发生在到期应支付时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8〕757号)规定: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作者 温大强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8期32-33,共2页 Tax Paying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