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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发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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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仅指本通知规定的),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作者 吴旭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9期44-44,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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