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投资收益是否可以作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扣除的基数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的规定,财企〔2001〕251号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停止执行.2008年度所得税前如何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作者 熊林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10期84-84,共1页 Tax Pay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