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作者 小孙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12期37-37,共1页 Tax Paying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