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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己开发的门面房作为售楼部是否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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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开发企业利用商品房作售楼部的情况,应自开始使用售楼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作为自用的售楼部,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其售楼部房产原值的70%作为房产税应纳税所得额,再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
作者 陈大昱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12期43-43,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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