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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政府获得的补偿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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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可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作者 范梅
机构地区 三汇工程公司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12期43-43,共1页 Tax Pa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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