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2011〕203号)规定: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增加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1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目前为止该项业务已扩大至全国范围.
出处
《纳税》
2011年第12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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