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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死刑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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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虽然沈太福是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而被捕的,最后却是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这是因为当时还没有“非法集资”这一法律罪名。此案之后的199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业银行法》首次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概念,及至1997年,中国关于民间集资的刑法规制框架基本建构起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成为悬在民间集资者头上的三把利剑。
作者 顾亦
出处 《检察风云》 2016年第10期66-68,共3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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