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不责众"思想在我国由来已久,当代社会"法不责众"在法的创制和法的实施中有两种不同的表现,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法不责众"的成因,从法的价值角度分析,在于社会转型期价值的冲突;从法的作用角度分析,在于未平衡好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析,在于立法缺陷和法实施不到位。"法不责众"观念的存在影响了我国的法治进程,理应对其作出矫正。对"法不责众"的矫正是建立法治国家,培植人民法律信仰的需要,自然也应遵从实施良法善治和培植民众法律信仰的路径。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1期102-104,共3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