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充斥在刑法条文中,尤为凸显其工具特性。刑法典数字化以其明确性方便了司法实践。但刑法典过分数字化亦必物极必反,法律的稳定性与个罪正义所要求的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内涵中明确性之间产生紧张情绪。刑法需及时回应,应以人类理性作为根基部分去数字化,在下位操作指南中使数字化回归。
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S1期108-110 123,123,共4页
Journal of Southea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