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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当月工资应否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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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参保人员秦某2012年12月20日与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其工资发放至2012年i2月底。2012年12月其工资数额为3010元,秦某认为其2012年12月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为3010元,其个人养老保险月缴费明细上所载2012年12月缴费基数3476元是其2012年11月工资,其原工作单位未在2013年1月为其申报缴纳2012年12月社保费,现秦某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市社保中心责令原用人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在2013年1月为其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5期55-5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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