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单纯凭错案追究责任到符合主客观相统一条件时才追究错案责任,体现了人类对司法规律认识的深化和司法的文明进步。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相辅相成,分别体现对司法权的控制与保障。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贯彻权责一致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予以责任豁免.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6年第17期13-13,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