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过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存在一种巨大的商谈性沟通。其中律师的商谈沟通具有特殊的司法功效,譬如消减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的张力、缓解司法独裁与司法合理性的矛盾、弥合司法正义与社会观念的断裂。但由于司法的话语霸权与主体间性的缺失、共识价值体系的错位、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的缺失,现实语境下的律师商谈沟通处于一种尴尬境遇。因此,改变律师商谈沟通的境遇,以实现其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有效沟通",是现实司法的变革指向。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01-106,共6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