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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不育怂恿妻“借种” 离婚索抚养费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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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丈夫无生育能力,经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向他人"借种"。后双方离婚时丈夫又以妻子所生子女非自己的亲生孩子为由索要已经付出的抚养费。不久前,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周某与吴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因丈夫吴某无生育能力,夫妻俩便商量由妻子向他人"借种"。
作者 何永明
出处 《农村新技术》 2016年第5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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