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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好“四种形态”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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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处极少数腐败分子,而是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从无数案例中抽象出来的“四种形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和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作者 张国栋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6年第9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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