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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民法总则如何对待间接代理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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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现行法上的间接代理,虽然在名称上沿用了大陆法系使用的间接代理,但在外延乃至内涵方面却远较大陆法系上的间接代理概念丰富,即不但包括行纪、代办货运这些大陆法系所谓的间接代理,又含有外贸代理这样的大陆法系所没有的间接代理类型。外贸代理在中国系基于现实需要产生的法律制度,现行合同法设置第402条和第403条时较多地借鉴了《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以及英国法上的第二种、第三种类型的代理。尽管中国现行法上的外贸代理规则与行纪、代办货运等间接代理规则存在着覆盖、交叉、缺失等不足,但编纂民法典仍不宜放弃现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而是应当将之改造、充实、完善并适用于商事领域,既不局限于外贸领域,也不无限地扩张至全部民事领域。因此,加上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该只设置直接代理制度,而将间接代理留给未来的民法典分则的相应编章。
作者 耿林 崔建远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1-29,共9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3AZD06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2015THZWJC0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方思越,卢璐.《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评析及借鉴[J].中国商界,2010(7):272-273. 被引量: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
  • 3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年.
  • 4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http://www.npc.gov.cn/wxzl/gongbao/2000-12/17/content_5003981.htm,2016年1月11日.
  • 6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第166条、第167条.

二级参考文献10

同被引文献184

引证文献16

二级引证文献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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