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巴黎协定》的达成昭示着后巴黎时代的到来。从《巴黎协定》的内容可知,其是各方利益博弈后相互妥协的产物,带有浓重的发达国家利益诉求色彩,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CBDR原则也受到较大程度的弱化,导致中国在能力建设上面临形式、角色和立法的诸多挑战。尽管中国已加强能力建设政策和立法制定,并大力实施能源节约制度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但其在立法规划、立法科学基础和立法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有鉴于此,中国应在能力建设的立法理念、立法方向、立法基础、制度完善和《巴黎协定》的落实等方面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力度、完善INDC内容、加强组织机构能力建设、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并强化国际气候立法的国内实施。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46-157,共12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构建公平合理的国际气候治理体系研究"(15JZD0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12BFX14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重庆大学重大项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农业贸易法律问题研究"(022600520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