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宪治国语境下社会权的立法化包括两条进路:在宪法层面,通过落实制度保障性义务、组织和程序上的义务、立法机关的立法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的保护义务。在部门法层面,只纳入最低限度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社会权,赋予权利主体的诉权,同时通过社会立法积极赋予相应主体合理的主观权利。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13-116,共4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权利立法研究"
项目批准号:15JJD8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