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书局标点本《史记》,对于三家注,同正文一样,也以其他版本和他书予以校勘,如卷二《索隐》中“华”字即校改为“垂”字,《正义》中“泰”字即校改为“秦”字(66页)。而卷五“(文公)十九年,得陈宝”之注,显然失校。该句《正义》云:《晋太康地志》云“秦文公时,陈仓人猎得兽,若彘,不知名,牵以献之。逢二童子,童子曰:‘此名媦,常在地中,食死人脑。’即欲杀之,拍捶其首。”(180页)按,欲杀之而拍捶其首,不可解。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1期123-123,共1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