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社会规律是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矛盾运动的规律,我们似乎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社会规律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的结论。但是,这就过于简单化了。形式逻辑在人们寻求真理的过程中,其作用虽然不可忽视,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不宜笼统地说社会规律是否具有客观性或主观性,或者兼而有之。应该作具体地、深入地分析。要弄清楚,说社会规律具有客观性或主观性,或者兼而有之,各是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说的。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年第3期6-8,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