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在《论语·阳货》中提出了“诗可以怨”的观点,对此历来有不同的解释。本文试从《论语》原文中透视孔子对“怨”的真实态度。孔子主张只要“怨”是合理的,有助于社会群体利益的,就应该明确地表达出来。从范围上看,孔子的“怨”是广泛的,包括对违反仁道、不合礼者、遭到挫折与打击时以及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从程度上看,孔子的“怨”是很深的“怨”,甚至是“恶”。有了怨情,就必须表现出来,故而孔子认为把怨情隐藏起来是可耻的行为,“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论语·公冶长》)。孔子肯定了诗可以表现怨情的同时,也就赋予了艺术情感表现上的真实性,“诗可以怨”对后代影响是深远的。
出处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4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