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法律行为效力无论作肯定评价还是作否定评价均源自法定,但法律干预不是对意思自治的彻底否定而是调和,尤其是在对不生效行为的否定评价中应尽力保留意思自治的空间。对各类行为效力的否定评价在性质、适用对象和要件等方面各不相同,在具体运作与处理时一般不得重复适用。同时,在运用具体规则认定或判断相关行为时,不能轻易、草率地予以归类或断定,尤其是对脱法行为和未生效行为,既不能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否定性评价样态,也不能将其直接纳入现有的否定性评价类型体系。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32-141,共10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民法与知识产权"(编号:J51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