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的态度从最初的适度规范逐步演变为严格限制,然而对劳务派遣限制的效力却因劳资双方的对策行为而被消解。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劳务派遣规制对象的对策行为缺乏考量。要实现劳务派遣的有效规制,应该从规制对象的对策行为视角出发,对我国劳务派遣历史发展中的功能错位、劳务派遣限制路径偏差、劳务派遣违法责任失当和劳务派遣限制实现机制乏力的问题予以反思,回归劳务派遣本原功能,完善劳务派遣工平等保护制度,调整违法劳务派遣责任形式,强化劳务派遣限制的实现机制。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243-251,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