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早期药物流产胎儿用于亲权关系鉴定的案例近年文献报道较少,而在实际法医物证鉴定工作中,药物流产胚胎用于检材的案例却逐年增多。通常医院妇产科在进行早期药物流产时往往不考虑流产物作为法医学生物检材使用,一般对流产物不需做进一步的筛选,甚至有些流产者在家中排出流产物,这就给需要用早期药物流产胚胎作为法医学亲权鉴定生物检材带来不便,增加了获取有效检材的难度。
出处
《实用妇产科杂志》
CAS
CSCD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396-397,共2页
Journal of Practical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31172182
3120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