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始于18世纪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1994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一制度,并使之不断完善,由单一法条进化为体系化规范群。在劳动法视域下,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赔偿范围未涉及生命和身体健康方面、行政机判处瑼的前置程序增加程序负担等问题。完善这一制度,一要扩大范围,二要规范行政航司法程序,三要优化赔偿标准。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1期46-48,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