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界对利益衡量方法给予了较高关注并在实践中自觉加以运用,其司法适用呈现出案件数量上升、案件类型较为集中、案件涉及地域较广的现状。从简单案件中的主动适用到疑难案件的被动适用、从追求正义的能动性到结果导向的妥协性、从基于前见的初步判断到基于规则的结果证成,这些特点同时存在,彰显了司法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的双重功效。利益衡量方法的司法适用有着基本的目标追求,实质判断阶段应追求现有法制框架内最大的正义,实现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平衡;结果证成阶段应追求衡量判决的最大可接受性,实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契合。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04-111,共8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当代中国司法实践的方法论反思"(15JJD820003)
负责人焦宝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