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新民诉法解释确立的立案登记制对先行调解产生了重大影响:先行调解在性质上成为立案之后的调解,在功能上发挥着过滤纠纷、缓解讼压、避免司法资源浪费的作用。基于此,应当改革诉讼实务中先行调解的运行模式,承认委托调解模式的正当性,构建新型"立案调解"模式。在先行调解主体的选择上,应充分利用大调解格局下形成的多种调解资源,并考虑与当下法官员额制改革相结合。同时,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应的立法表述,采取"正面原则规定+反面明确排除"的形式,合理确定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3期112-116,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裁判文书公开中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2015BFX027)
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河南省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保障机制研究"(152400410594)
负责人王阁
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支持计划(2016-CXTD-09)
负责人郑世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