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合同法》制定的格式条款效力规范存在相互矛盾、难以适用的问题,"公平原则"已不再适宜作为评判标准。应进一步细化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的概括性规范,以格式条款约定的情形是否已经被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作为逻辑展开的线索,对于既有法律规定已经创设的情形,应考察格式条款是否对其排除与变更适用或格式条款的内容是否更有利于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对于法律规定未涵盖的情形,应依据相对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对其效力加以判断;对于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又符合相对方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的格式条款还应考查其是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5期124-129,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