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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合同的规定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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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效力是法律对私权行为进行的价值判断,无效合同是国家意志对私法自治的干预与限制。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中最核心的原则,它强调私法自治,但自由不是绝对的。文章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更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体现的公权力强制干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合同法毕竟是私法,如何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个人的自由价值和社会公平价值的冲突以实现当事人意思效力最大化目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无效合同中存在问题的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宗旨。
作者 李玥
机构地区 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5期118-12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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