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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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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危险驾驶罪应当是典型性的对交通安全法益有抽象危险的行为。不是对交通安全法益有严重侵害或危险的行为都可以作为危险驾驶罪入罪,应当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典型性并且以适当的法律用语进行描述。对危险驾驶罪中不具有典型性的行为类型,应当避免对其进行形式判断造成处罚范围不当扩大,应当通过考察有无法定的足以侵害法益的行为事实,来具体判断是否存在抽象的危险。
作者 黎宏 杨宁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6年第9期5-11,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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