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立足于保障行政知情权,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侧重于保障个人信息权。行政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是两种不同权利,因此,它们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会产生冲突。行政知情权以民主作为价值基础,个人信息权以人格尊严作为价值基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其实质是民主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冲突。根据权利位阶理论,当行政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个人信息权应当优先于行政知情权。我国于2012年通过立法采行了这一原则。
出处
《科技创业月刊》
2016年第10期98-101,共4页
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in Science & Technolog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行政法学视角"(项目编号:10YJC8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