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28年2月28日福建平潭海域发生了日本海军屠杀平潭渔民的惨案。中国政府认为平潭渔民出于人道主义,对搁浅的日本商船"锦江丸"进行救援,是一起海难事件;而日本则认为平潭渔民对"锦江丸"实施了抢夺,属于海盗行为,因而日本海军开枪射击海盗纯属正当之举。在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制约下,南京国民政府出于政权稳定的考量,在与日本的交涉中压制民众的反日运动,仅运用外交谈判原则据理力争,难以使事件获得公正的解决。国民政府对"平潭惨案"的保守处理方式反映了"作为革命主体的国民党政权转换为行使实际统治权的统治主体过程中表现的一个局限性",与其后来解决"济南惨案"妥协的外交思想是一脉相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