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财产,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信托管理,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和增值的客观需要。但必须同时加强信托监管,保护基金安全。因此,必须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信托管理监督制度的行为依法处理,严惩不法行为人,及时处置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的风险和违法行为,并使社会保险基金信托中信托财产发生的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和补偿,有效地保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确保其保值增值。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6年第4期82-93,共12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基金
黎建飞教授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3)部级法学研究重大课题“社会保障基金信托法律问题研究”的部分成果(编号:GLS(2013)A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