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我国开始尝试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前两次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供需双向不足、市场难以自发形成的问题。但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进进程,并不如想象中的那般顺利。实践表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最终难逃'叫好不叫座'的命运。笔者认为,未来应构建由四个层次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借此打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僵局。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7年第12期105-116,共12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基金
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与自然资源法制创新研究(14AZD1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