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车上人员”进行文义解释后存在两种解释结论的情况下,继续采用整体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后,可以确定保险条款设定的“车上人员”的本意,就是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和乘车人,故“车上人员”这个概念所指代的,是一个存续于保险车辆特定行程期间和保险车辆车身之内及其周边一定范围空间内的固定身份。保险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如果被确认为前述驾驶人或乘车人,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车上人员”,然后根据保险条款关于第三者范围的约定,认定其不属于第三者,所以根本不存在“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这一问题。但目前法院、学界和保险公司在论证、辩论、讨论题述问题时,均以“车上人员”所指代的仅是一个在特定时点的临时身份这一认识为前提,因而整体上认同二者可以转化,只是在可以转化的受害人范围上有所差异。导致这一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是法院等各方没有深入、充分地运用合同解释的一般方法,以致未能捕捉到“车上人员”的真实意思。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9年第1期115-133,共19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