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小保:我和刘某原本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公司拖欠我们共计50000余元工资,且经我们多次催要,都被公司以生意不好、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无奈下,我们想到变卖公司面包车抵债。我利用自己保管钥匙和车辆的便利,将车开到约定地点,再由刘某用另外配置的钥匙偷偷把车开走并变卖。事后,共卖得车款35000元。不料,近日我们却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请问:我们只是用这种方式索回属于自己的工资,甚至获取的车款还不够充抵全部欠薪,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16年第4期5-5,共1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