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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通知——关于1994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税目税率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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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海关总署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关于1994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税目税率清表(下称“清表”)共286项,以便于各地海关统一执行。其中清表中第283至286项执行时间为1994年3月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由于商品名称不规范,凡实行暂定税率的商品既要符合“清表”中的商品名称。
出处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CSSCI 1994年第3期58-63,共6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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